刍议名人姓名的商品化权被抢注为商标的纠纷屡见不鲜( 二 )


至此 , 上述问题也得到了回答:普通人可以基于名称权使用自己的名称代码进行商业活动 , 但他们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相同的行为 , 因为普通人没有“名称商业化权”;名人不仅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姓名代码 , 而且有权限制他人在其直接相关领域的使用 。这是因为名人有“将名字商业化的权利” , 这是一项专有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 ,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名称商品化权” , 但毫无疑问 , 这是一项合法的民事权利 , 应当受到民法通则的保护 。虽然没有特别规定 , 但根据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原则 , 应根据一般规定对其进行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和司法实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郎朗案的判决) , 此类合法权益不仅可以构成商标注册中的合法“优先权” , 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 郎朗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已成为公众人物 。有争议的商标与郎朗的名字非常相似 。获批的音乐厅、现场演出等服务与郎朗著名的钢琴演奏有一定的共性 。因此 , 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在消费者中引起混淆和误解 , 损害郎朗的名称权 , 同时可能降低郎朗在公众心目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值得补充的是 , 名人姓名代码“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名人直接相关的领域 。例如 , 艺术家周立波的姓名代码应该在表演艺术的范围内得到保护 , 但不应该扩大到体育赛事的范围 。因此姓名的名人姓名的名人 , 茶叶商品的注册可以获得批准 , 在茶叶生产和销售领域没有声誉 。此外 , 保护的前提是名人姓名代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意义或独特性 , 即相关公众一看到姓名代码就可以与相应的名人进行一对一的联想 。虽然一些名人姓名代码缺乏意义 , 但如果它们能够与各自的领域相结合产生明确的方向性 , 则仍应受到保护 。因此 , 尽管它与汉字中的“郎朗”并不对应 , 但它在音乐厅、现场演出和其他服务项目中的注册使用仍然足以让公众与郎朗本人混淆 , 因此郎朗的商标已被撤销
□ 袁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
姚丝带商标案
篮球明星姚明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名字;厦门姚铭丝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业界也颇具影响力 。然而 , 这两个领域的明星们对他们的名字有着商标争议——经过多年的努力 , 姚丝带公司的商标终于在2013年获得批准并注册
2004年 , 厦门耀铭织带有限公司在厦门集美工业区成立 。主席的名字正好是姚 , 但他的年龄比篮球明星姚大一轮 。姚丝带公司成立时已申请在第26类商品上注册姚商标 。2007年11月 , 商标局以“姚是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 , 享有很高的声誉”为由 , 驳回了姚丝带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该公司随后提出了商标驳回申请 , 要求复审 , 这一次得到了支持 。2008年12月 , 姚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获得批准 , 2009年4月公布初审结果
【刍议名人姓名的商品化权被抢注为商标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初审公告期间 , 篮球明星姚所在的“姚队”对姚商标提出异议 , 再次获得支持 , 姚商标未获准注册 。姚公司再次申请异议复审 。2013年6月 , 商业陪审团裁定 , 确立了姚织带公司提出异议审查的理由 , 并对姚商标进行了核准和注册 。商业陪审团认为 , 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质疑的姚商标误导了消费者 , 并对篮球明星姚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姚丝带公司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