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主要特征。

投毒罪 , 是指敌意投放毒物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投毒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毒物 , 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 。如砒霜、氰化钾、敌敌畏以及含有剧毒的农药等 。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 , 如在供公众饮用的水源、食品(含粮、油及其制成品)澉畜饲料中投放毒物等 。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由于投毒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 刑法规定 ,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3.主观上出自故意 。投毒的动机有出于个人报复的 , 也有嫁祸于人的 , 等等 。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投毒罪的成立 。
投毒报复 , 自食其果
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人曾和万 , 系南充市高坪区天丰乡糍粑村三社农民 , 因犯有投毒罪 , 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面对人民法院庄严的判决 , 他想到自己已经到了知天命的年龄还要到监狱里去蹲五年 , 一时禁不住老泪长流 , 悔不当初 。
1997年7月的一天 , 被告人曾和万到本乡十村三社邓×的茶馆与张×、明××等人打麻将 , 为“和牌”的事与明××发生争吵 , 店主邓×上前劝解 。曾和万认为邓×的劝解有失公平 , 便对其产生不满 , 怀恨在心 , 并蓄意进行报复 , 要将邓的茶馆整垮 。同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 , 被告人曾和万身带两支含有氟乙酰胺成份的鼠药 , 再次到邓×的茶馆里打麻将 。
当晚7时许 , 趁邓不防之机 , 将两支鼠药全部放入邓×炉上的水壶里 , 致使邓×、高×等6人中毒 , 幸被群众即使送往医院抢救 , 才脱离危险 。案发后 , 曾和万因涉嫌犯有投毒罪经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入狱 。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的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谓投毒罪 , 是指故意投放毒物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1、在客观方面 , 犯罪者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 , 即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多数人的人身或牲畜以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 , 或者已经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这里所指的毒物 , 是含毒质的有机物或无机物 , 如敌敌畏、敌百虫、砒霜、六六六、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和鼠药等 。
而投放毒物的场所既可在公共饮用的水源、水道、自来水池、水缸、水壶中投毒 , 也可在公共食品、饭锅、牲畜饲料中放毒 。
2、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 即明知投毒行为能危害公共安全 , 但为图个人报复、嫁祸于人或消灭罪证、杀人灭口 , 甚至出于自私自利而有意识地实施投毒行为 。
3、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牲畜以其他公私财产的安全 。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即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凡年满14周岁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实施投毒就应负刑事责任 。
在本案中 , 被告人曾和万无视国家法律 , 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 , 竟不顾他人生命健康 , 将毒药投入被害人邓×的水壶中 , 致使邓×和高×等6人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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