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主要特征。( 二 )


事实充分说明 , 被告人曾和万在主观上明知投入鼠药会危及他人生命健康 , 但为图报复而为之 , 具有投毒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 , 其行为直接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 , 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所以被告人曾和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 他被法院依法判处完全是罪有应得 , 自食其果 。
事实再一次告诫人们:天网恢恢 , 法律无情 。投毒 , 危害他人 , 也害自己 。
投毒罪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投毒罪 , 是指故意投放毒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 ,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所谓毒物 , 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 , 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 。
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 , 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 。为了毒害群众 , 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 , 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 , 有的在饲料中投毒 , 等等 。
投毒罪是危害犯 , 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 ,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 ,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就构成投毒罪 。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 , 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 。某日 , 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 , 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 , 趁龙家元人之机 , 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 。
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 , 未造成后果 。此案中 , 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 , 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 , 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 。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 , 因此 , 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 , 已构成投毒罪 。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所谓故意 , 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 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 ,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 , 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
二、认定(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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