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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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是所谓的“民告官”,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诉讼最显著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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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被告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可确立被告资格认定的一般规则 。
1、直接起诉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2、经复议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被告认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4、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认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5、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认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7、行政审批后被告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
8、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案件中被告的认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定义是什么?】以上是关于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的一般规则 。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前了解这些规则,避免后续变更被告而导致自己的诉讼成本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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