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2017年4月18日(13)




经庭审质证 , 栽麻镇人民政府对于未依法履职的事实予以认可 , 但提出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等多部门协调配合 , 村民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淡薄 , 保护传统村落与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存在现实冲突和矛盾 。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指出 , 栽麻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责任者 , 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职责 。 栽麻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 , 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 , 加大力度发展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 , 让村民共享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带来的红利和成果 。


(三)审理结果


经依法审理 ,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 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 栽麻镇人民政府当庭表示不上诉 。


(四)案件办理效果


判决生效后 ,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栽麻镇人民政府加大监管力度 , 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逐步拆除破坏中国传统村落风貌的违章建筑 。 2019年5月 ,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 , 违章建筑已经全部拆除 。


诉讼过程中 , 榕江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榕江县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 对本地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措施、发展规划、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 此后 ,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县自然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沟通 , 推动相关部门与同济大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 形成《榕江县侗族传统村落居民修缮与新建民居设计导则》 , 既延续传统民居风貌 , 又满足村民改善房屋质量和居住条件的现实需求 。 同时 , 协同两村村委会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 增强村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 。


2019年9月 ,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就传统村落保护向州人大做专题报告 , 并提出地方立法完善建议 。 2020年4月29日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9月1日施行)修订审议通过 , 确立了传统村落分级、分类保护原则 , 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 , 并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 , 破坏传统村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条款 。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还推动协调传统村落保护资金1.43亿元 , 该州雷山县等地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形成了“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书” , 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 , 在保护中挖掘旅游资源 , 形成有特色的传统村落旅游金牌路线 , 让村民实现家门口创业、就业、增收 , 实现脱贫致富 。 当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建设 , 既坚持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 , 良好契合了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 。


【指导意义】


(一)加强传统村落保护 , 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能范围 。 传统村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中列明的“环境”范畴 , 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人文遗迹 。 传统村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和独特的民族地域特色 , 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 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 , 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 传承和保护传统村落所承载的人文环境、本地历史和民族文化 , 助力和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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