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3月1日新的刑法( 三 )


2020年6月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 , 针对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 , 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 , 并加大量刑标准 。
9、性侵未成年养女
近年来 , 性侵未成年人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 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 , 为了响应社会关切 , 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 , 弥补了法律空白 。
法条指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 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10、“药神”归来
(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
早前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 , 作出重新界定 , 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 。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 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 , 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情节较轻的 ,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 , 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 , 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 。 此“药神”非彼“药神” 。
法条指引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
补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表述 , 排除了法律中的“模糊地带” , 使得刑法与其他法律衔接更加流畅;新增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扩大了药品犯罪入罪的具体情形;将《药品管理法》中的某些禁止性规定确定为刑法中的定罪事由: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 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 ,
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 ,
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 ,
避免出现刑事处罚
【3月1日-3月1日新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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