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农历是 3月30日农历是多少( 二 )



2020年3月30日农历是 3月30日农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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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的病历,在患者病逝两个月后被篡改
“婆婆去世两个月了,为何电子病历多处被人篡改?已经归档的病历还能被修改,医院管理得有多大的漏洞?”万女士和家人准备维权 。
万女士作为公公、丈夫及小姑子的诉讼代理人,以医疗损害为名于2020年5月6日将香河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
万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来到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7月14日立案后开庭审理 。 万女士一家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令香河县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合计91.9万余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
2020年10月11日,万女士通过“问政河北”反映了婆婆的遭遇,并迅速得到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廊坊市卫健委的回应 。
廊坊市卫健委成立工作组于2020年10月15日赴香河县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定香河县人民医院心内科医生刘某某存在篡改患者卢某某病历、未落实三级医生查房制度的行为,该案已于2020年10月15日调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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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医院受到行政处罚
10月26日,香河县卫生健康局对香河县医院及医生刘某某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香河县人民医院6万元,并提出警告;对医生刘某某暂停执业7个月 。 “处理决定称,石某某没有篡改电子病历,是刘某某用石某某的权限篡改的,所以签名显示是石某某 。 ”
一审判决后医院又上诉
今年5月31日,万女士一家拿到了一审判决书,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香河县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共计81.6万余元 。
判决书上写明,原告主张被告香河县医院对其亲属卢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认为卢某某系因在第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第二次治疗并死亡,被告虽抗辩卢某某的死亡与其诊疗过程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因被告已将卢某某的第一次住院病历进行篡改,原告不认可该病历的真实性,鉴定机构因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材料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相关鉴定 。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香河县尾声健康局已认定被告的医师存在篡改卢某某病历的行为,故应推定被告在对卢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因卢某某死亡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
本来,万女士一家对这个判决结果是比较认可的,但时隔一个月之后,香河县医院提起上诉,并2021年8月24日,二审开庭审理 。 万女士二审时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临床诊疗指南 心血管分册》中的“心房颤动”一节,2005年1月20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所应该承担责任的批复》的规定,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85号民事判决书,供法院参考 。 判决结果择日宣布 。
万女士说,2020年10月15日,廊坊市卫健委成立工作组来香河县调查那天,香河县医院曾通过法官表示希望庭外调解,万女士同意了调解的方案 。 但是,随着当天调查工作结束,调解也没了下文 。
万女士表示:“病历是我们患者维权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据,由医院书写和掌管,不要求做到绝对的透明,但是绝不能将责任推给患者 。 我不怪任何人,只对医院管理的混乱、无序的监管表示质疑 。 ”
涉事科室主任医师节还被当典型宣传 ,涉事医生已返岗上班
8月26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致电涉事医生刘某某 。 电话拨通电话之后,刘某某的彩铃视频弹出,播放了香河县医院的宣传片 。 他向采访人员证实,他已经回到医院上班 。 谈及万女士婆婆病历被修改一事,他婉拒了采访:“这事您直接联系我们医院就行,我不太方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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