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布!下月起限速低于60路段超速50%以下不罚款不计分!

今年以来 , 
关于限速尤其是高速限速问题 , 
颇受关注 。
9月30日 , 山东省公安厅发布
新的测速取证规范 , 
向社会征求意见 。

刚刚发布!下月起限速低于60路段超速50%以下不罚款不计分!

文章插图
部分文件规定:
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 , 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 。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 。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 。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 。
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 , 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 , 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 , 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 , 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 , 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 。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 , 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 , 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 。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 , 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
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 , 予以警告 , 不罚款、不记分;
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违法行为 , 予以警告 , 不罚款、不记分;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 , 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 , 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 , 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 不予处罚;
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 , 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 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
三种途径可反馈意见
文件自2018年11月1日生效 。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
(一)电话:0531-85122166、85861299(传真);
(二)电子邮件:sdjjzd@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33号,邮编25003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字样 。
文章比较长 , 感兴趣的老铁们可仔细阅读了解详情: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 ,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 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合法权益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道路测速速取证工作应当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目的 , 必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系统、公开的原则 。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和告知标志 , 对道路交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 可以通过测速取证方式依法查处超速违法行为 。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推动道路建设单位落实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 , 不得通过验收 。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营的道路限速值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设置及其调整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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