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予标准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下面来看看抚养费的具体给予规定:

1、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 , 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 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 , 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 , 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 , 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
2、有的情况下 , 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 。 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 , 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 , 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 , 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
3、特殊情况下 , 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 , 可以以物折抵 。 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 , 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 , 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 , 以相当的数额 , 折抵抚养费 , 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在离婚案件中 ,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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