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号几天假 2020五月一号放几天假

小李是公司的一位业务员 , 入职已有2年多了 , 最近突然向公司提出近两年从未休年假 , 因此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对应的折算工资 。


而公司认为《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若员工本人当年未提出年假申请 , 则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 因此该员工年休假应“自动清零” , 不存在补偿 。


请问年假天数应该如何计算?面对这种情况 , HR应该如何合规管理企业年假呢?


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 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 或者告知劳动者 。


解读:上述条款的规定公司有依法建立公司规章制度的权利 , 但不是企业就随便制定 , 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前提是合法 , 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条的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的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并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02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另外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 , 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上述 , 因此案例中企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若员工本人当年未提出年假申请 , 则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 , 因此该员工年休假应“自动清零” , 不存在补偿的条款是违法的 , 员工有仲裁的权利 。 再是如果员工是工作原因 , 未能及时提出申请 , 其实是对这些无法休年休假员工的一种打击 , 无形之中让人不要工作那么积极 , 否则 , 会丢失这些休假的权利 , 后续谁还会为企业这样积极的卖命呢?对于这些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员工 , 应在应有的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奖励年假 , 而不是清零别人的年假 , 不然公司制度就鼓励积极的人向不积极的人看齐 , 而不是不积极的人向积极的人看齐 , 起到了反激励的作用 , 公司管人的制度不仅要合法 , 更要讲究用脑子去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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