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驴友组织的户外旅游靠谱么?

在法学理论上,参与的成年人有能力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作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当致害风险发生时,也应当责任自负 。比如足球、拳击比赛或乘坐飞机、“高铁”等社会活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风险均是社会普遍认为可以存在的风险 。但是,如果活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商业行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的承担需另当别论 。
今年7月19日,5名自驾游游客登上天祝马牙雪山主峰海拔4447米探险时,因路况不清,加上体力不支,被困山顶 。事发后,经过多部门人员21个小时的营救,被困游客才全部安全下山 。诸如此类自助游意外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那么在参与这些活动时,组织者、参与者该注意哪些事项来保障安全?并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当出现意外时,受损害者又该如何索赔?
案例1.车祸致“驴友”伤残 两组织者被判赔偿2009年8月,兰州市民刘某等11名“驴友”相约去武威冰沟河森林公园旅游返回途中,乘坐的金杯面包车发生侧翻,车上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其中刘某受伤最重,经诊断构成两个部位九级伤残 。之后,刘某一纸诉状将两名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23万元 。2011年8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名组织者共赔偿刘某损失费10.8万元,两被告提出上诉 。2012年2月9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2.自驾游翻车致人一级伤残 全车人共担赔偿2013年2月,重庆市江北区某公司同事朱某、李某、陈某和包某相邀外出自驾旅游,陈某又邀约了何某、王某、余某,大家约定所有费用实行AA制,朱某出面向谭某借用了别克商务车作为自驾游工具 。何某驾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冲出路面,致朱某一级伤残 。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何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谭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余同行者在过错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151万余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其他自驾游成员共同分担,共计赔偿被害人朱某6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参加驴友组织的户外旅游靠谱么?】案例3.自助游“驴友”伤亡 组织者被判无责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民郝某、张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声明“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 。领队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孙某见到帖子后,自愿报名参加 。在活动中,路线有所变更,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超出了原计划 。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孙某的父母起诉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组织者郝、张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11月,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定性的?与旅行社组织的组团旅游不同的是,自助游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自由化程度较高 。自助游过程中,参与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 。在法学理论上,参与的成年人有能力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作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当致害风险发生时,也应当责任自负 。比如足球、拳击比赛或乘坐飞机、“高铁”等社会活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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