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役?

宋代役法之一 。也称吏役 。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下 , 轮流征调乡村主 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 , 称差役 。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 出钱雇人担任 , 则称“雇役” 。差役、雇役、保役及义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 法 。宋代官府按照税钱、物力等的多寡 , 将乡村民户划分为五等 , 再按户 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轮差相应的色役 。
差役分为乡役、州县役两大类:①乡 役 , 是指在乡村基层组织“乡”、“管”或“耆”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 员 。包括里正、耆长、户长、壮丁等 。里正为一“乡”之长 , 负责催督赋 税 , 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 , 役满后 , 勾集去州衙担任衙前 。乡书手隶属 于里正 , 为文书会计 , 轮差第三或第四等户 。
耆长和户长是一“耆”或一 “管”之长 。耆长负责督捕盗贼和防止烟火 , 轮差第一、二等户 。户长承受 官府的符帖催税 , 轮差第二等户 。壮丁隶属于誉长 , 轮差第四、五等户 。② 州县役 , 是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 , 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从、步奏 官、弓手、手力、院虞候等 , 还有杂职、斗子、拣子、掏子、秤子、仓子、 解子、拦头、医人、所由等 。
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库 , 运输上供官物 , 筹办时 节宴会 , 送迎官吏 , 管理馆驿;衙前有军将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马使等阶 ,  任职日久 , 一般升到都知兵马使 , 可出职补官 。人吏或吏人 , 主管文书等 ,  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时 , 选差中、下户任职 , 县衙的人吏 , 有押司、录 事等 , 选差有田产并谙熟公事的乡户任职 。
承符、散从、步奏官 , 分属州 衙各曹 , 负责追催公事 , 选差乡村第三等以上户或坊郭户(有的地区实行 雇募) 。其下有人力当差 。弓手 , 隶属于县尉 , “专捉盗贼” , 轮差第三等 户 。手力 , 在县衙负责追催公事和在城赋税 , 轮差第二、三等户 。院虞候、 杂职 , 依承符、散从官例 , 选差乡户 。
斗子、库子、秤子、拣子、掏子、仓 子等 , 是州县仓库的下级管理人员 , 选差下户或中户“有行止人”充当 。拦 头在村店要津设卡收商税 , 差第五等户 。宋代的职役始终是差、雇两法兼行 , 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 。宋太祖赵匡 胤至宋真宗赵恒时期 , 差役法逐渐确立 。此法规定 , 官户、坊郭户、未成丁 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免役 , 乡村下户的职役较少 , 上户的职役较多较重 。
对于乡村上户 , 差役使他们完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 , 并占据部分州县吏 职 , 便于统治广大农民 , 这是封建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 , 同时又使他们承担 官府规定的一些义务 。对于乡村下户 , 差役是继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 式 , 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 。从宋仁宗赵祯朝起 , 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显露 。
主要是许多乡村上户在 担任衙前期间 , 因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等而倾家荡产 。因此 , 乡村上户普 遍视衙前役为畏途 , 想方设法逃避 。至和二年( 1055 ) , 朝廷改行衙前“五 则法”:废除里正衙前 , 只差乡户衙前 , 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 为五等 , 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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