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陕西咸阳,发生了一起极度奇葩的性侵案!

案例:陕西咸阳,发生了一起极度奇葩的性侵案!

陕西咸阳 , 发生了一起极度奇葩的性侵案!晚上8点 , 男子韩某成功将女孩赵某约出 , 准备到某旅游景点喝酒 。 兴奋的韩某马上将消息告诉了男子刘某、杜某 。 之后 , 三人一起赶至赵某的住处 , 将赵某接上 , 四人一起前往旅游景点 。
行进途中 , 刘某向韩某提出 , 自己想与赵某发生关系 。 但韩某思索了一会儿 , 并没有给刘某明确答复 。 其后 , 韩某三人与赵某在景点少量饮酒后便准备离开 。
此时仍未放弃的刘某又向韩某提出与赵某发生关系 , 并要求韩某与赵某发生关系后 , 将房卡交予自己 。 之后 , 韩某在当地一酒店开房 , 与赵某在306号房间发生了关系 。
事后 , 韩某打开手机发现 , 刘某一直在使用微信催促自己下楼 。 这时 , 韩某告诉赵某自己要下楼买东西 , 赵某同意 。 韩某带房卡出门 , 遇见刘某后将房卡交出 。
【案例:陕西咸阳,发生了一起极度奇葩的性侵案!】之后 , 刘某拿房卡进入306号房间 , 利用赵某背身没有看清是谁 , 冒充韩某与其发生了关系 。 但在这过程中 , 赵某发现对方并不是韩某 , 便对刘某进行厮打 。
刘某意识到出事了 , 马上打电话叫来韩某 , 让韩某劝赵某不要动气 。 但赵某还是选择了报警 , 而刘某马上逃离了现场 。 (来源: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赵某既然愿意与韩某出游开房 , 便说明她对韩某有爱慕之意 , 但韩某却将房卡交给刘某 , 将赵某处于危险之地 , 实在令人愤怒!
那本案中 , 刘某冒充韩某与赵某发生关系涉嫌强奸罪吗?韩某又与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吗?

  1.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 , 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

    从前述定义看出 ,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侵犯被害人的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 , 而反映该意志状态的就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在本案中 , 刘某进入房间并未言明身份 , 而是利用赵某背对自己的便利 , 冒充韩某与其发生关系 。 而赵某基于韩某刚与自己发生关系及韩某出去买东西的事实 , 错误地认为刘某即为韩某 , 陷入了不知反抗的状态 。 实
    质上 , 刘某与赵某发生关系 , 并没有给赵某处分自己性权利的机会 。 当赵某发现对方并非韩某时 , 赵某随即进行反抗 , 说明刘某的行为是违背赵某意志的 。 所以 , 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 。
    本案中 , 韩某向刘某提供房卡 , 的确为其侵犯赵某提供了帮助 。 韩某是否是共犯就看他是否明知刘某将强行与赵某发生关系 。
    首先 , 从刘某多次向韩某的表态看 , 刘某并未言及自己要强迫赵某与自己发生关系 。 其次 , 赵某在景点只有少量饮酒 , 尚未达到醉酒的状态 , 实际上具备处分性权利的客观条件 。
    所以 , 基于在案证据 , 无法证实韩某明知刘某要强行与赵某发生关系 , 韩某不构成共犯 。
    我国《刑法》规定 , 犯本罪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以 , 根据本案事实及前述规定 , 刘某的量刑将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 。
    本案的发生也提醒我们 , 与他人外出游玩 , 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 , 不能给他人可乘之机 。 遇到侵犯之后 , 要迅速报警 , 免得事后无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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