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商家一方

“你这表是三无产品 , 必须退一赔三!”河南焦作 , 男子在商场专柜花费4463元购买一块手表后 , 不到四个月就坏了 , 男子拿回专柜维修等了四个月 , 被告知是人为进水 , 需要收费维修 。 男子拒绝维修 , 并以被欺诈为由告上法庭 , 要求专柜退一赔三 。
李先生在生日那天 , 来到商场专柜 , 花费4463元购买了一款心仪已久的手表 , 送给自己当作生日礼物 。
不到四个月的时间 , 李先生因发现手表突然停了 , 遂拿着发票 , 到商场专柜找工作人员帮忙查看原因 。
专柜员工查看该表后 , 认为该表购买时间短 , 属保修期 , 建议返厂鉴定 。 李先生同意后 , 工作人员随即办理了维修单 。
案例:男子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商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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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单上显示:自述维修原因中午取下睡觉 , 再戴上发现停走 。 外观损坏状态:表带磨损12点头节说有磕碰、表壳磨损、后盖轻微磨损、外圈轻微磨损、表盘无问题、表镜无问题、表针无问题、表冠无问题、表扣无问题 。
随后工作人员就将该表送到上海进行售后维修 。
四个月后 , 经售后中心进行维修测试后 , 出具的维修报价单显示:该表“设备测试防水通过 , 人为进水 , 且放置一段时间 , 机芯生锈 , 需要全面保养 , 收费” , 收费金额为489元 。
专柜工作人员将这一结果告诉李先生后 , 李先生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 , 故放弃维修 。
两天后 , 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可以到店 , 将手表取回 。
李先生看到手表后认为 , 返修后手表和返修前手表存在很大区别 , 并认为该表被维修时人为损坏 , 且认为该表正常生活佩戴是不可能进水的 。 即专柜是在手表进水之后 , 将该表销售给他 , 才致使短短四个月内就因机芯生锈导致手表出现故障 。
案例:男子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商家一方】双方协商未果后 , 李先生将专柜告上法庭 , 主张专柜构成欺诈 , 应当退一赔三 , 支付其17852元 。
本案中 , 李先生购买手表系因生活需要自用 , 其购买手表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 , 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李先生主张所购买的手表存在先质量问题 , 并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 , 故诉求专柜退回购表款及三倍赔偿 。
案例:男子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商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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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 , 李先生的诉求能否成立 , 关键在于该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涉案手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李先生承担 。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 原告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 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很可惜 , 李先生并不能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 反观专柜一方 , 在法庭上提交了由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 , 以此证实所经销的手表是经过检测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 即专柜一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
综上而言 , 一审由于李先生不能举证 , 被判定败诉 。
一审宣判后 , 李先生不服 , 提出上诉 , 这次李先生的诉求不变 , 但主张变了 , 其认为专柜卖给他的手表是“三无产品” 。
在二审期间时 , 李先生辩解称 , 三无产品的定义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 , 缺少其中之一 , 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是生产企业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 经其质检机构及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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