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商家一方( 二 )


专柜所采用的委托质量检验报告和保修卡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性质不同 , 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 不具有普通法律约束力 。
李先生的意思就是说 , 专柜卖给他的手表只有维修卡和检验报告 , 并没有合格证 。 因此应认定为三无产品 。
实际上 , 由于这款手机是瑞士进口的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只要手表外包装上有合格标识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公司和地址等 , 就不属于三无产品 。
而且 , 二审期间 , 李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专柜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 , 因此其退一赔三的诉求 , 亦未能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
案例:男子购买手表四个月就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应当在商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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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李先生购买的商品(手表)在使用四个月后即出现了不能正常运转的问题 , 经维修中心返修检测故障为“人为进水 , 且放置一段时间 , 机芯生锈 , 需要全面保养”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手表等耐用商品 , 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 ,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李先生购买的手表属于耐用商品 , 因此专柜应就产生上述故障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 专柜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先生的原因导致“人为进水 , 机芯生锈” , 因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意思就是说 ,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耐用商品 , 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纠纷的 , 举证责任应在商家一方 。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
基于上述规定 , 专柜因不能举证是因李先生的原因而导致李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因此李先生请求退款 , 解除合同 , 符合法律规定 ,
最终 ,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判定商柜需退回李先生表款4463元 , 但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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