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违法建设类( 四 )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查处注意事项
在 “(四)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法律责任中,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的“(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事项,由有权部门负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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