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违法建设类( 二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6)《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8)《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违法临时建设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2)《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类
(一)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新建、扩建审批职责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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