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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 。规则主要是关于定义、号灯、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 。我国在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信号灯、号型或信号 。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
【避碰规则】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 , 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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