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 ,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一)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 。
1、在特征上 , 二者具有共同特征:(1)、单方事先确定性(2)、不可变更性(3)、不特定的相对人(4)、承诺的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 , 对方只有被动接受(5)、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
2、两者产生的时间有先后 。保险条款产生在前 , 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 从逻辑的角度看 , 格式条款本身就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用电条款等基础上概括、抽象出来的 , 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一类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条款 , 就不会有格式条款这个概念 , 1999年《合同法》第39条才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从这可以看出 , 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和历史的统一 。
3、二者的制定目的 , 在一般情况下 , 二者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由一方单独制定的 , 是简化程序 , 节约成本而产生的 。
4、从二者的解释看,在对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与非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5、从两者的适用看 , 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 , 对保险条款可以补充适用 。
6、从二者的立法意图看 , 二者关涉社会普通大众的利益 , 主要适用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 。
(二)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1、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 保险条款适用商法中的保险法 , 格式条款则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 。
【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有什么区别和联系?】2、二者产生有先后之分 , 保险条款产生在前 , 格式条款产生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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