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规定产假多少天?
一、国家规定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产假国家规定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 , 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 , 就是98天 ,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
2、难产者 , 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增加产假十五天 。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 , 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 , 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 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 , 年满二十四周岁的 , 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
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 ,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 , 增加晚育假30天 , 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 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 , 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产假国家规定 ,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 , 经本人申请 , 单位批准 ,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 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 , 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
多胞胎生育者 , 每多生一胎 ,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 , 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 , 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 ,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
【最新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假时间的】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 , 应算作劳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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