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归类要点速读

装的商品归类,在《税则》中列目的比较清晰,针对服装的归类,需要注意的归类要点却存在很多,本文对有关服装归类的重点规则内容进行梳理和汇总,供学习者巩固和参考 。
一、 有关服装的归类材料的区分
服装的材料主要源于《税则》第50章至第55章,通常分为: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 。
其中最容易困扰归类的材料也就我们所谓的化学纤维;化学纤维分布于《税则》第54章和55章 。
根据第54章章注可知:化学纤维包括人造纤维和合成纤维 。
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的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或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 。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
下图根据日常工作的总结:

服装归类要点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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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类注的理解
十一类类注:
二、
(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
混纺材料制成的服装:
面料为60%棉纤维+40%尼龙纤维制成的服装,按棉材质 。
面料为40%棉纤维+30%涤纶+30%腈纶,按合成纤维 。
面料为40%棉纤维+25%涤纶+35%粘胶纤维,按人造纤维 。
组合材料制成的服装:
如:针织布和机织布做成的服装,哪种多按哪种材料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一样多从后(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 。(布料依然根据所构成的材料成分确定)
第十一类服装不包括:
品目39.26、40.15、42.03、43.03或68.12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优先服装归类:
1:对于品目61.11/62.09针织或钩编的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归类规定: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品目61.11,也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1.11 。
2:既可归入品目61.13/62.10,也可归入其他品目的服装,除品目61.11/62.09所列的仍归入该品目外,其余的应一律归入品目61.13/6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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