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珍藏版)( 二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珍藏版)
文章图片
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如何留样?答:《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 。 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 , 可以不包括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等人体功效试验所需的样品数量 。 问: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化妆品如何注册备案?答:除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外 ,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的化妆品 , 其产品安全评估过程中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 。 原则上 , 配合使用的仪器或者工具 , 不应具有化妆品功能 , 不应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 , 不能改变化妆品与皮肤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理 。 问:化妆品配方是否允许变更?答:已注册备案化妆品的配方不允许变更 。 根据《办法》和《规定》 , 已注册、备案的化妆品 , 因其使用的原料更换供应商等导致产品配方不可避免的发生微小变化 , 这种情形的配方微小变化是允许的 , 但应当履行《办法》和《规定》规定的义务 。 但除此情形之外的产品配方变化 , 实质上构成了新产品 , 应当重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 问: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如何处理?
答: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跨省份发生变化 , 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 ,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编号和备案监管责任也会发生改变 , 因此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 重新进行备案时仍可使用原备案资料 , 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也会设置相应功能 , 方便备案人、境内责任人重新进行备案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