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 化妆品新规如何呵护“祖国花朵”( 二 )


此外,《规定》还明确,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违法生产销售宣传都将从严处罚
国家药监局组织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制定专门的儿童特殊化妆品审评指导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严格审评审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其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严重情形,并依法从重进行罚款。
按照《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生产、销售、宣传儿童化妆品的可给予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儿童化妆品的虚假宣传可能违反广告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缺乏资质生产销售儿童化妆品的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将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在化妆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也须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打消“宝爸宝妈的顾虑”,很多商家会在产品页面注明“专为儿童设计”“天然配方”等,并晒出“权威检测证书”,但仍有不少消费者称孩子使用后眼睛过敏,脸上红肿一片。据新闻媒体报道,一位二年级女孩的家长向某地检察机关反映,孩子在使用某化妆品店售卖的眼影、气垫、粉底霜等彩妆后,脸部出现红肿、溃烂。当地检察官在该地部分化妆品店、文具店看到了自称“专为儿童设计”的化妆品,多以玩具之名在销售,经查均为“三无”产品。
相较于成人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出现在儿童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规定》第二十条提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上述以玩具为名销售儿童化妆品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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