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条例

【性骚扰的相关法律条例】《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目前 , 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 , 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 。如《宪法》第38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 , 公民享有名誉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 ,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猥亵他人的 ,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 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 ,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 , 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 ,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此外 , 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 , 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 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 , 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 ,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 , 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此外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规定较为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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