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吗?

【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吗?】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则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7,191篇
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发票号,需要向购买方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吗?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也不同哦 。一起来看看吧!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区分不同的票种,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
增值税纸质发票
一?
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向代开税务机关退回纸质发票全部联次的,由代开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开具红字普票(申请红字专票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红字普票的全部联次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无需交付纳税人 。
二?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发票号,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 。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吗?
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