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1.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居民,可持本人就医证卡在市区定点医院或B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发生的符合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可享受医保基金90%的补助;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享受医保基金90%的补助 。
2.参保居民发生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及重症精神病药品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付 。发生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于结算年度内(每年4月至次年3月)持本人就医证卡、费用发票、正规处方(复印件)、病历资料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
3.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
4.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且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市区救助(公惠)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含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还可享受医疗救助资金70%的补助 。
每一结算年度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出封顶线10万元后,再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还可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95% 。
三、住院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精减退职人员、征地保养人员,以下统称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办法 。
1.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每一结算年度内(每年4月至次年3月)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6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400元 。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
2.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60%;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0%;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 。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
4.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地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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