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特殊情况下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怎样办理离婚,怎样起诉离婚?】(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此外,对一些特殊情形的管辖作了以下规定:
1. 被告一方注销城市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确定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2.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3.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4.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一条)
5.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6.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7.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8.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五条)
9.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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