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标《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都有哪些变化

8月1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订解读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标准较之前相比有8个主要变化 。其中包括调整度假区面积、明确度假产品数量、强调休闲娱乐活动数量等 。在市场规模方面,标准指引了度假区的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准入门槛 。在专家看来,标准的发布,对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旅游度假区的良好发展 。

新版国标《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都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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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度假产品数量
目前,我国旅游度假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而度假区中的度假产品数量也是大家所关注的重点 。
具体来看,针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条件,标准指出,整体自然环境应适合开展相应的度假活动,每年适宜度假的时长应不低于3个月 。度假产品应类型丰富,除住宿、餐饮、购物外,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3种类型,总体规模与需求相匹配 。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 。应注重文化和旅游融合,充分挖掘文化内涵,突出文化特色,提供不少于2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 。
而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条件方面,每年适宜度假的时长应不低于4个月 。在度假产品类型方面,应形成类型丰富、相互关联的度假产品体系,除住宿、餐饮、购物外,所提供的度假产品应不少于5种类型,总体规模与需求相匹配 。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全国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 。此外,还应注重文旅融合,提供不少于3项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的度假产品 。
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教授谷慧敏看来,该标准是围绕度假来构建指标体系的,其中重点明确了度假产品数量,进一步加强规范了旅游度假区内的度假产品,有利于甄别更具吸引力、高品质的产品 。
强调活动数量
标准还分别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条件以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条件的休闲娱乐活动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
在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休闲娱乐活动层面,标准强调,应类型丰富,提供不少于6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宜提供不少于4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其日游客容量总计达到旅游度假区日游客容量的1/2以上;宜提供不少于2项常态化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夜间方面,宜提供不少于1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 。
而针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准提出,休闲娱乐活动应类型丰富,提供不少于8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在户外活动方面,宜提供不少于5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应提供不少于3项常态化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应提供不少于2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 。
谷慧敏认为,其实休闲娱乐活动本身的话,分为在度假地的休闲娱乐和城市的休闲娱乐 。而标准规定了省级以及国家级的旅游度假区所要包含的要素,需具备休闲娱乐设施、活动等,使其变得更加具体化,同时,也把休闲娱乐活动数量作为划分度假区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 。
调整市场规模结构
新版标准还调整了年游客规模、过夜游客规模、客源结构以及“品牌影响力”的具体要求,以简单的数字代替了部分复杂的计算公式 。
在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市场结构与影响力中,标准提出,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年游客规模宜不低于25万人天;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10万人天,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市场结构合理,客源宜覆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大部分地级市 。
针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准明确,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年游客规模宜不低于50万人天;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25万人天,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市场结构合理,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的比例宜不低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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