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有哪些内容?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有哪些内容?】针对煤矿企业多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矿工重大伤亡的情况,2013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矿长对矿工生命安全有保护的义务,要求煤矿矿长做到:(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退,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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