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女子醉倒在KTV包房,1个月后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男同事( 二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 ,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

构成QJ罪有两个重点 , 一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另外一个就是采用强制性手段 。 其中违背妇女意愿是重中之重 , 只要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愿 , 无论行为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 , 都构成犯罪 。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一般是以妇女是否进行反抗为标准 。 只不过反抗的内容不仅限于肢体上的抵抗 , 还包括呼救、拒绝、求情、指责等 。 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 , 在特殊情况下 , 即使被害人失去了反抗的前提 , 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
案例中的石女士在喝醉酒的情况下 , 失去了反抗的前提 , 属于不知反抗的状态 。 郝某趁机与石女士发生关系 , 没有争取石女士的同意 。 就算石女士没有反抗 , 郝某依旧构成犯罪 。对于QJ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人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恶劣 , 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

郝某应该庆幸 , 他没有对石女士造成严重的伤害 , 也没有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 否则等待他的就不会是4年有期徒刑 , 而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科学技术的发展 , 不仅给生活带来了便利 , 也让罪犯无所遁形 。 就比如DNA鉴定技术 , 不仅能够找到孩子的父亲 , 还能帮助警方破解悬案 。 但就算再先进的科技也无法洞察人心 , 因此科学技术可以找到罪犯 , 却不能预防犯罪 。
想要悲剧不再上演 , 石女士务必吃一堑长一智 , 吸取此次教训 , 不要轻易地相信别人 。 否则下一次 , 可能就是失身 , 有可能是丢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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