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肖连珠控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公安分局罗明违法拘禁控告人20天

武汉肖连珠控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公安分局罗明违法拘禁控告人20天 , 违法犯罪甩锅给武汉市公安局
公安部领导您好:
控告人:肖连珠 , 女 , 汉族 , 1963年3月2日 , 小学 , 农民 ,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仙福巷98号 。身份证420121196303021726 。
被害人:控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公安分局长罗明在2015年8月20日17时 , 指使徳外派出所以子虚乌有的寻衅滋事罪名非法关押拘禁被害人长达20天!
一、证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传唤证(副本)京公西(徳)传唤字〔2015〕0000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 兹传唤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肖连珠 。
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拘留证 , 京公西拘字〔2015〕001760号 。执行拘留送西城区看守所羁押 。
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 (副本)京公西延拘字〔2015〕001658 。时间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20日 。
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立案决定书 , 京公西(徳)立字〔2015〕000247号 。
五、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移送案件通知书 , 京公西移字〔2015〕0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 决定将该案移送你单位管辖 。
【武汉肖连珠控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公安分局罗明违法拘禁控告人20天】六、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长罗明违法犯罪用子虚乌有捏造事实 , 诬告陷害等手段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20天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嫌疑人如果没有证据必须按照法律24小时内必须要放人?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长罗明最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 甩锅给武汉市公安局 , 因为被害人没有在北京和自己的手机微信任何聊天记录违法行为 , 因为被害人正在饭店吃饭没有违法行为 , 突然人身自由和权利被侵害 , 所以被害人就是没有给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长罗明手机密码 , 因为被害人是正在饭店吃饭被违法犯罪警察绑架拘禁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严重受到侵害 , 才没有给违法犯罪警察手机密码的 。
七、证据情况说明:武汉市公安局回复证明 , 后我局联系腾讯总部 , 想通过微信后台收集肖连珠的犯罪证据 , 但腾讯总部的回复是必须先对肖连珠的微信号码上技术手段监控后才能可以对其的微信内容实施监控 , 故未在肖连珠的手机上提取到任何其寻衅滋事的证据 。
八、因为被害人从来没有在武汉市北京市和微信寻衅滋事行为 , 没有违法 , 所以被害人是合法公民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长罗明以子虚乌有捏造事实 , 陷害非法关押20天没有证据 , 怕承担刑事责任就甩锅给武汉市公安局作假证据 , 可是武汉市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规定 , 实事求是找到腾讯总部彻查被害人没有在被害人手机上提取到任何其寻衅滋事的证据 。
九、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八条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 应当重证据 , 重调查研究 , 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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