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谈患儿母亲代购救命药被认贩毒 建议国家建立专门渠道由患者申请( 二 )


11月24日下午 , 另一名被不起诉的河南妈妈李某对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目前 , 她4岁多的儿子仍然不能断药 , 事发至今 , 她无法再找到代购渠道 , 只能向其他病友购买此前存有的药物 。
李某说 , 对检方“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 她不能认可 , “我之前不懂 , 签了认罪认罚书 。 现在我细细想 , 检察院还是给我定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 ”
另一位湖北妈妈刘某说 , 希望能够尽快有一个合法购买药物的渠道 , 解决更多患儿后期持续治疗的问题 , “我没有别的要求了 , 我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 ”
光明日报评论:
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
11月23日 , 光明日报刊发评论文章《“贩毒”母亲之问: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指出 , 一个一心只想救自己的孩子的母亲 , 撞到法律的高墙之上 , 这是让人纠结的问题 。 一边是国法对毒品的零容忍 , 一边却是患儿母亲让孩子“活下去”“药不要停”的最单纯的想法 。 现代法治社会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管理机制 , 行为的目的是善良的 , 但很可能因为触犯专行的行业制度 , 从而触发刑事责任 。 特别是精神药品管制又横跨医学、卫生管理和刑法三个领域 , 逻辑演绎丝丝入扣的“三段论” , 放到了具体个案当中就引发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 。
严肃的法律恐怕也很难直面母亲那句“可我不想让龙龙被淘汰啊”的叹息 , 我们也看到警方办案的暖色 , 警方并没有扣押“走私毒品”的物证——氯巴占 , 还是给孩子留下了药 。
这一幕法与情的纠葛似曾相识 , 2018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 , 将确有临床疗效的“进口假药”的伦理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 , 也促进了医药、司法政策的改变 。 “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 , 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 , 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此外 , 司法政策也有不把所有涉精神药品都归为涉毒犯罪的指引 。
法律是严肃的 , 法律也应该是精准的 , 以及带有温度的 , 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 , 哪怕本身代购、销售、运输了违法的精神类的药品 , 仅从形式要件上看 , 满足了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 , 但应该从当事人的客观用药需求、涉案药量、有没有高价转卖牟利 , 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药品被作为毒品滥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
在李芳的罪与罚之外 , 还需要对于EIMFS患儿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做出制度安排 , 在目前的严厉打击情况下 , 孩子断了药应该怎么办?是继续让家长们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 还是有合法化的解决方案?公安机关、海关、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 , 还有药厂代表 , 能不能坐下来 , 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氯巴占“走私”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国内短时期内有合法化、本地化生产的可行性吗?对确是用于治疗的海外代购 , 能不能给予进口证明 , 并且严格监管流向?
对毒品零容忍 , 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内开恩”、实事求是 , 这是法律应有的精准和温度 。
此外 , 多名法律专业人士均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提到 ,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 , 并于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领域中著名的“武汉纪要” , 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这份纪要的第七条 , 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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