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万富商杀人案改判死缓 杨志才个人资料介绍

11月21日下午 , 澎湃新闻从受害人梅丽的家属处获悉 , 他刚刚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作出的重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志才限制减刑 。 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河南亿万富商杀人案改判死缓 杨志才个人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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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1999年3月11日晚 ,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籍女子梅丽被人在安徽省界首市杀害 , 年仅27岁 。 因当年刑侦手段和DNA技术的限制 , 此案在案发后的十年里 , 一直是“无名女尸悬案” 。
直到2012年 , 该案的知情人刘某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 犯罪嫌疑人杨志才和王夫伟才浮出水面 。 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 ,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决定对杨志才和王夫伟不起诉 。
2018年 , 警方从案发现场的泥土中检出女尸DNA , 确认女尸为梅丽 , 两名嫌疑人再次被抓获 。 彼时 , 杨志才的美容生意已颇具规模 , 他本人也被视为“信阳富豪” 。
阜阳中院于2019年作出的(2019)皖1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显示 ,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1日 , 时年38岁的杨志才以进药为由 , 让刘某芳将梅丽带至距离诊所约60公里的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 随后 , 杨志才又安排时年刚满16岁的王夫伟到临泉 。 杨志才与王夫伟见面后 , 杨志才将杀害梅丽的想法和计划告诉了王夫伟 , 王夫伟同意 。
当晚 , 杨志才和王夫伟以去界首要账为由 , 将梅丽骗至界首市砖集镇乡下 。 走到偏僻地点后 , 王夫伟持钢管从后击打梅丽的头部 , 将梅丽打倒 。 杨志才接过钢管 , 打击梅丽头部等处数下 , 后用绳子勒梅丽的颈部 , 并将梅丽拖拽至陈黄沟西侧的麦地里 , 后逃离现场 。 经尸体检验 , 梅丽系遭受一重质量钝器打击形成颅脑挫裂创而死亡 。
阜阳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杨志才死刑 , 王夫伟有期徒刑15年 。 杨志才和王夫伟不服一审判决 , 提出上诉 。
2020年9月29日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二审中 , 杨志才在庭上坚称他没杀人 。 王夫伟则明确表示认罪认罚 , 并在庭前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同年12月28日 , 安徽省高院作出(2020)皖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安徽省高院认为 , 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 , 裁定撤销(2019)皖12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发回阜阳中院重新审判 。
2021年11月10日 , 阜阳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志才限制减刑 。 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杨志才、王夫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927元 。
判决显示 , 阜阳中院认为 , 被告人杨志才、王夫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 ,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因二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依法应予赔偿 。 在共同犯罪中 , 杨志才提起犯意 , 邀集王夫伟预谋杀人 , 作用突出;王夫伟受杨志才指使 , 积极参加 , 并直接实施暴力 , 所起作用大 , 故对二人可不区分主从 , 均为本案主犯 。 杨志才庭审中否认犯罪事实 , 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 , 但根据本案情况 , 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 且应当限制减刑 。 王夫伟所起作用较杨志才小 , 其案发时系刚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请求 , 符合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 按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计算 , 即42927元 , 其他关于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赡养费、抚养费、存放尸体和骨灰盒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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