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朋友抢自己,男子为何要施苦肉计?1999年婚内抢劫奇案始末( 四 )


张雪莲心头仿佛一股火在烧:“啥子?报警哪!”
“人都跑了 , 我们又不认识他们 , 报案有啥用?”刘汉福不阴不阳地说道 。
张雪莲一听这话 , 拨电话的手指立即停住了 , 她惊疑地望着丈夫:“你说啥?这么多钱被抢了 , 你说不报警?”
刘汉福不敢抬头正视妻子直视的目光 , 他只是低声嘟囔道:“要报你就报嘛 。 ”

非本案图片
四、法律的盲区警方闻警出动 。
第二天 , 这起特大抢劫案就戏剧性地告破了 。
无人被民警悉数抓获 , 被劫的10万元现金也当场从吴成义暂住房内的沙发底下搜出99500元 , 从倪伦身上搜出450元 , 另50元被倪伦花掉 。
也就是同一天 , 当民警出现在刘汉福两路镇的新家门口、对前来开门的刘汉福说“案子破了”时 , 刘汉福的脸上立即露出惊恐的表情 , 他半张着嘴许久合不拢来:“啊 , 案破了啊 , 好 , 好 。 ”
“别装了 , 跟我们走吧!”民警拿出手铐给刘汉福戴上 , 然后带出门来 , 把张雪莲一个人怔怔地留在了空荡荡的屋里 。
第二天 , 张雪莲来到花园村派出所 , 找到办案的民警 , 说刘汉福只是一时犯糊涂 , 做了错事 , 加上钱也未损失 , 因而请求民警不要处理刘汉福 。
民警说 , 刘汉福现在犯的不是一般的错误 , 他是违犯了国家的法律 , 处不处理得由法律说了才算 。
张雪莲听后不禁一阵头晕 , 她一下瘫坐在椅子上 。
其时 , 离她做人流手术刚好才一星期 。
1999年10月27日 , 重庆江北区公安分局向江北区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 , 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汉福等六人以涉嫌抢劫罪起诉 , 对吴成义以涉嫌窝藏罪起诉 。
由于案情重大 , 同年11月2日 , 江北区检察院将此案移交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
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后 , 于同年12月6日 ,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刑事案件的属地管理原则将此案退回江北区检察院 , 责成审查起诉 。
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

然而 , 在审理中 , 法官们才知道手里捏着一个烫手的山芋 。
抢劫无疑是一种重罪 。
但是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 其中一方抢为己有 , 被抢的钱中又有他自己的一半 , 这是否也构成犯罪 。
法官们翻遍相关的法典 , 均未见明确的规定 。
司法实践在这里进入了法律的盲区 。
在庭审中 , 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们与刘汉福的辩护律师各执一词 , 据理力争 , 互不相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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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福等人的行为到底犯不犯罪?
围绕这一问题 , 在法庭内外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
一种意见认为 , 刘汉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
理由是:刘汉福等人事前经过预谋 , 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 。
刘妻张雪莲对于所涉的10万元有一部分所有权 , 刘汉福等人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张雪莲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 因而构成抢劫罪 。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 刘汉福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
其理由是:刘汉福等人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 , 客观上也实施了抢劫行为 , 但该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都享有所有权 , 无论刘汉福采取何种手段占有该财产 , 其主观意图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这属于《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家庭财产关系 , 不适宜用《刑法》来调整 , 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
此案的特殊性 , 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 。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要求法院对刘汉福等人进行有罪判决的同时 , 充分考虑到了刘汉福本人对这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合法共同所有权 , 并且破案后赃款悉数追回 , 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情节 , 请求法院对刘汉福酌情从轻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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