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8月27日电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今年4月初受理关于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 , 依法对郑爽进行立案检查 。 目前 , 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
1.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查办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具体情况 。
答:郑爽偷逃税案件涉及全国多个地区、多个公司、多个演艺项目 , 案情复杂 。 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 , 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 , 在上海市税务局具体领导下 , 我局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全力推进案件查办工作 。 4个多月来 , 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 , 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 对十几个省市的几十户企事业单位和上百位证人进行取证 , 调查和分析了大量的财务和资金数据 , 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
经查 , 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 , 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 , 实际取得1.56亿元 , 分为两个部分收取 。 其中 , 第一部分4800万元 , 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 , 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 , 以“增资”的形式支付 , 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 , 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 在《倩女幽魂》项目中 , 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 , 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 同时查明 , 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 , 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 , 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 , 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 , 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 。 以上合计 , 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 , 偷税4526.96万元 , 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 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 其中 , 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 , 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 , 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 , 计1.88亿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 我局依法向郑爽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对此郑爽未提出听证申请 。 之后 , 依法向郑爽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 目前 , 郑爽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 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
2.本案中罚款有的是四倍、有的是五倍 , 这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对纳税人偷税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本案中 , 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 , 主观故意明显 , 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 , 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 其中 , 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 , 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 , 由于情节更为严重 , 处以5倍“顶格”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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