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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吕娜 整理
这里是“全球数治”专栏周报 , 追踪近期全球数字治理动态
在当今数据驱动变革与发展的时代 , 数据是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驾齐驱的关键生产要素 。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8月27日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 截至2021年6月 , 中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 , 互联网普及率达71.6% 。
8月20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来源:财新)该法规对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信息主体个人权利和一般信息处理者义务、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别义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 法规正式生效后 , 将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构筑起我国的网络法律体系和数字经济“生态保护系统” , 也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来自中国的解决方案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三个鲜明特色:第一、将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上升至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 以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为依据;第二 , 针对当前中国社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普遍关切 , 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 包括:个人信息处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原则 ,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 , 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 , 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 , 应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第三、采取全球主流的 , 综合性通用立法模式 , 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各行各业 , 并注重与国际个人信息保护通用原则全面接轨 。
作为与国际接轨的特色创新之一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合理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的思路 , 引入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别义务 , 即“守门人条款” 。 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掌握海量用户数据 , 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滥用 , 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 因此专门要求其履行“守门人”角色 , 并承担更多责任 , 包括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 ,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 , 对严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 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
在此基础上 ,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个人信息数据可携权 。 数据可携权最先由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确立 , 并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立法中都有所体现 。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 经个人请求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将个人信息转移至个人所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 与此同时 , 在跨境数据流动等场景中 , 《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引入国际上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 , 如建立标准合同机制等 , 还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的互认 , 展现了开放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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