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二 )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 ,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45条规定 ,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 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
涉案的施工企业有三家 , 道路电气管线及电缆井施工企业、供应及摊铺路面的沥青混凝土工厂、路面沥青施工市政工程公司 。 事实上 , 这里还涉及另外两个法律问题 , 一是建设单位(发包人)是否涉嫌肢解发包?书中还有些情况未作清楚说明 , 比如本案是否存在总承包人 , 沥青混凝土工厂与道路电气管线及电缆井施工企业 , 以及沥青混凝土工厂与路面沥青施工市政工程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二是2009年6月建设单位又直接与沥青混凝土工厂签订《销售合同》 , 约定由该厂承揽路面沥青摊铺工程、承揽方式为包工包料 。 这里的《销售合同》是名为销售合同 , 还是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沥青混凝土工厂是否有施工资质 , 如果没有施工资质 , 而合同要求承揽路面沥青摊铺 , 该合同是否无效?
从民事案件侵权责任而言 , 2010年7月1日施行了《侵权责任法》 。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 。 令我感到不解的有两个问题:
一是明明生产安全事故里已经明确了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任单位 , 为何这里还要采用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个案件事实跟《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有什么关系吗?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 有其他责任人的 ,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
二是即使采用过错推定 , 建设单位是在建工程的所有人 , 同时对在建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但真正的实质管理人是沥青混凝土工厂(以及道路电气管线及电缆井施工企业、路面沥青施工市政工程公司) 。 《建筑法》第45条规定 ,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 即使硬要套《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 , 那也应该是沥青混凝土工厂负主要责任(70%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负次要责任(30%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涉及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 行政管理的相关结论如何在民事案件中如何使用?如何有效衔接?另外 , 这个案件也开启一个不好的导向 , 生产安全事故中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 , 却要在民事案件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这个案件经历二审、再审维持原判 , 但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还很多 。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文章插图
2. 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本案中 , 两位受伤的工人通过提起诉讼得到了保障 。 事实上 , 对于本案的受伤个人 , 还有其他途径获得更多的保障 。 两位受伤的工人还可以按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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