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2013年5月8日出生是什么命

案件事实:
原告郝×1与被告杨×原系夫妻关系 , 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 , 杨×于2013年3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双方在2013年5月8日、2013年5月15日庭审中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表示同意离婚 , 后朝阳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4795号民事调解书 , 调解确认双方离婚 , 但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 。 后杨×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朝阳法院 。 2014年11月 , 郝×1在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开庭过程中主张杨×存在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的行为 , 要求杨×给付赔偿金10万元 。 郝×1并向朝阳法院提出申请 , 要求调取杨×在民航总医院的生育记录 。 根据朝阳法院随后调取的民航总医院住院病案记载 , 杨×于2014年9月5日在民航总医院产一女(孕39+4周) , 住院病案中所载“联系人”为李某 , 并载其与杨×的关系为“配偶” 。 杨×自认其所产女婴系其与李某之女 。 2015年8月18日 , 郝×1向朝阳法院递交反诉状 , 要求杨×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
【2013年5月8日-2013年5月8日出生是什么命】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 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二审期间提出的 ,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 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 , 杨×在与郝×1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 , 伤害了郝×1的个人感情 , 亦客观上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 杨×的行为既不道德 , 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 现郝×1要求杨×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 理由正当 , 证据充分 , 本院予以支持 , 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 对于杨×主张郝×1的诉求已经超过一年法定期限的答辩意见 , 经查 , 郝×2014年11月即向朝阳法院提出了要求杨×给付其赔偿金的诉求 , 此时距双方离婚未逾一年 , 后朝阳法院口头告知郝×1另诉主张 , 郝×1当即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 故郝×1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应自郝×1首次向朝阳法院主张时起算 , 故其诉求未超过一年期 , 本院对于杨×主张郝×1诉求已超过一年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 对于杨×主张其不存在婚姻过错、双方离婚亦非因其有第三者导致的答辩意见 , 本院认为 , 婚内与第三者同居既触碰了道德底线 , 亦违反了法律规定 , 显然对夫妻双方的感情存在重大影响 , 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诱因 , 此种负面影响不因无过错方对此是否知情及是否向法院主张而有所差异 , 故杨×的该项答辩意见既有悖常理 , 亦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采信 。


    以上关于本文的内容,仅作参考!温馨提示: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疾病、健康、理财等),还请咨询专业人士给予相关指导!

    「辽宁龙网」www.liaoninglong.com小编还为您精选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