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最新爆炸事故 4月3日事故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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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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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冷藏库区域,爆炸气体为液化石油气 。
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 A、B 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 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 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


间接原因
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


7人追刑责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 。 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 。 未组织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班班长,全面负责B班安全生产工作 。 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19年12月17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辞职) 。 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20年1月23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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