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14日是几月几号

近日 , 酒店安全话题受到关注 。 8月10日 , 南都采访人员从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 , 部分发生在酒店的强奸案涉及酒店方面对住客隐私保护措施的不完善 。 目前 , 对员工泄露住客信息、酒店管理人员随意进出客房引发的强奸案 , 上海、山西和四川等地法院已有判例 。

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14日是几月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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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泄露住客房号后发生强奸案
南都采访人员查询裁判文书网获悉 , 因酒店工作人员透露住客房号 , 导致强奸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是个案 。
2019年2月 ,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 2016年8月14日23时许 , 被告人琚某鹏和被害人汪某约在闵行区虹桥镇虹梅路如家酒店大堂见面 , 被告人琚某鹏至酒店后从前台处查询到汪某入住在某房间 , 遂直接前往至该房间房门口 , 恰逢被害人开门欲下楼 , 被告人琚某鹏趁机进入房内 , 强行与被害人汪某发生性关系 。
酒店员工、证人李某证实 , 事发时 , 有一名男子到前台询问汪某是否住在酒店里 , 其让男子自己等候 , 男子等了一会儿就边打手机边问汪某住在几号房 , 并告知汪某的手机号 , 其认为二人是朋友就回201号 , 男子就乘电梯上去了 。 零时30分许 , 汪某到前台说被刚才的男子强奸并拨打110报警 。 经辨认 , 该男子即被告人琚某某 。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 , 被告人琚某鹏违背妇女意志 ,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 该院予以确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被告人琚某鹏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另一起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的判例显示 , 2019年12月 , 理塘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 , 被告沙某某某将同行友人支开 , 因为无受害人房间房卡 , 他电话通知酒店服务员将受害人房间打开后 , 独自进入受害人房间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该院审判沙某某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酒店管理人员擅自进入被害人房间实施强奸行为
除工作人员泄露住客房号外 , 酒店利用负责人职权 , 任意进入住客房间的刑事案件曾在山西吕梁发生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裁判文书网显示 , 2017年10月 ,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曾判决一起强奸案 。 被告人任某作为某快捷酒店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 未经受害人同意打开并进入其所在房间 , 对其实施强奸行为 。
前台工作人员、证人任某称 , “任某要是想打开酒店的客房门 , 他可以自己拿房卡打开 , 不一定和我们前台的人讲 。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任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14日是几月几号】采写:实习生 何夏怡 南都采访人员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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