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贷款15万挥霍,父亲:她脑子有病,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二 )


然而 , 正是由于马某花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所以这也体现出了马父、马母的失职之处 , 他们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却让马某花脱离了家庭看护 , 从而做出与其行为能力不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 , 这是马家父母的过错 。
对于马父提出的论点 , 银行方面认为 , 马某花在贷款的时候并没有发病 。 她语言清晰有条理 , 丝毫看不出是精神病患 。 即便现在有证据能证明马某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 因为马某花贷款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 , 且银行在缔结贷款合同时 , 无法分辨其行为能力 。

法院通过审理之后发现 , 银行所述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 但是与此同时 , 并不能就此否定银行在放贷时存在过错 。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 , 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 商业银行贷款 , 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为马某花发放贷款之时仔细审查便会发现 , 她根本没有还贷能力 , 因为马某花在借贷时为没有工作的社会人士 。 因此 , 银行将15万元贷款轻易地贷给马某花 , 应当推定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 。
法院支持了马父提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诉求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偿还15万元 。 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据此 , 马父作为监护人 , 应当代为偿还马某花因无效合同而获得的15万元不当得利 , 不过不需要返还利息 , 因为利息是无效合同中的约定 , 既然合同的效力自始至终是不存在的 , 也就没有所谓的利息了 。 除此之外 , 他们双方在这次事件中各自负有过错 , 需要承担的责任互相抵消 。
从这一判决中我们也能看出 , 其实无论马父究竟能不能赢得诉讼 , 他都得归还15万元 , 假如他输了官司 , 还要偿还利息 。 因此这个判决结果 , 对马父来说其实已经是最好的结局 。 希望马某花的监护人能够吃一堑长一智 , 以后千万别再让她到处乱跑了 , 签合同还是小事 , 万一遇到心存歹意的人 , 后果将不堪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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