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女人嘲笑,只因强奸时间太短:草比树高,我还没开始你结束了!
【男子被女人嘲笑,只因强奸时间太短:草比树高,我还没开始你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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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 强奸罪的行为内容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 。 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应以其被侵害时的主观意愿为基础 , 即使事后女子因为某种原因而对发生的性关系不予追究 , 比如犯罪嫌疑人支付了金钱 , 依然要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 。
【案例】42岁的小丽被洗浴中心给辞退 , 原因是年纪大 , 客人不点 。 当年谁没有年轻过 , 小丽心里憋着火 , 她请几个一起被辞退的姐妹喝了一顿散伙酒准备回自己的出租屋 。 谁知道刚因盗窃罪服刑2年的刘某(24岁)太需要钱了 , 他发现了喝得东倒西歪的小丽 。 刘某直接将小丽拖拽到旁边的准备拆迁腾空的房间里 。
发现小丽长得还不错 , 一不做二不休 , 与醉酒的小丽发生了性关系并顺便抢走了小丽兜里的250元钱 。 谁知道小丽此时酒醒了:你这是牙签吗?我还没开始你就结束了 , 真不是男人 , 还好意思强奸我 。 刘某在监狱的时候也没有受过这样的侮辱 , 于是对小丽一顿拳打脚踢 , 小丽的惨叫声惊动了路人 , 路人拨打了110 , 经过鉴定小丽为轻伤一级 。
刘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罪侵犯的妇女的性自由 , 男子借女子醉酒之机 , 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显然侵犯了女子的性自由 。 尽管醉酒的女子并没有反抗 , 但是不反抗并不代表着随意处分了自己性的自主决定权 。 因此刑法理论认为:与醉酒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 这是让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实施性犯罪 。 刘某意图劫财临时改变犯意 , 与醉酒的小丽发生性关系 。 刘某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之时并未经小丽的同意 , 虽然小丽醒酒后还嘲笑刘某 , 但是嘲笑的原因是刘某的能力不足 , 所以刘某构成强奸罪无疑 , 应当判处4年有期徒刑 。
刘某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抢劫罪的特点是压制反抗、强制取财 , 而盗窃罪是温和地转移对方的财产占有的行为 。 刘某将醉酒的小丽拽入空房间 , 其实施性侵后直接从小丽的提包里拿走所有的钱财 。 因为小丽已经喝醉 , 其并未反抗 。 但是刘某的拖拽行为就是一种暴力行为 , 这种行为让小丽直接不能反抗 , 因此刘某辩解自己属于盗窃不能成立 。 刘某的这次行为属于抢劫 , 起点刑就是3年 , 尽管其只抢劫到钱财250元 , 但是抢劫罪惩罚的是行为 , 其不以数额为入罪标准 。
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刘某的故意伤害的原因是自己受到了侮辱 , 拳打脚踢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行为 , 刘某已经24岁 , 其属于刑法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虽然刘某要求鉴定自己是否为精神病 , 但是鉴定结果显示其确实有情绪应激障碍 , 但是仍然要负刑事责任 。 法医的鉴定结果是轻伤一级 , 这说明伤情还是很重的 , 轻伤包含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 一级比二级重 。 总之 ,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无疑 , 应当判处2年半 。
结语
刘某三罪并罚 , 累犯重罚 , 但是因为小丽对刘某出具谅解书 , 法院从轻处罚决定合并执行十年有期徒刑 。 刘某作为刑满人员 , 出狱后变本加厉 , 侵犯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小丽作为单身女性 , 酒后走夜路成为受害者 , 希望各位女性汲取教训 , 不要让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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