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五部门发布《企业注销指引》( 五 )


(五)其他问题 。
1.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 , 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 , 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
2.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 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
3.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 , 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 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符合以下情形的 , 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 经纳税人确认后 , 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
六、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一)公司清算时 , 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 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 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 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 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 无法进行清算 ,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 ,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 或者未经依法清算 ,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六)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 ,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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