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五部门发布《企业注销指引》( 四 )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 ,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 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 , 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 , 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
(4)公示期届满后 ,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 , 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期满未办理的 , 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 , 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企业在公示后 , 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 , 无需提交承诺书 , 也无需公示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 , 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 ,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 。
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 , 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 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 ,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二)存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 。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 , 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 , 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 , 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 。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 , 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 ,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 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涉及公章遗失的 , 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 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 , 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
(四)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问题 。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 , 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 , 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 , 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 , 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 , 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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