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那么国有土地分几种?和集体土地的区别是什么?今天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给大家讲解这个问题 。
国有土地分几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其他用地 。
各类用地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1、所有权主体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2、用途不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 。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
3、收益渠道不同
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
史律师提醒
【北京拆迁律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 。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 。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 。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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