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1轿车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过户手续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 。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 。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持上次过户发票 。车辆行驶证原件 。车辆登记证书 。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 。(2012年前需要,2012后绝大部分城市不需要了 。除非自治区,就不一定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轿车开车左拐对方骑摩托右拐撞死人谁的责任
首先,汽车在行驶时左转,另一侧在骑摩托车时右转 。谁该为杀人负责?判决摩托车负全部责任,或者摩托车负主要责任,汽车负第二责任 。也就是右转弯的车辆没有避开正常的直行车辆,在转弯前与从左向右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然后你完成转弯的时候没有避开右侧非机动车道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就这两种情况 。更奇怪的是,你追尾了前面转弯的车 。排除这三种情况,一辆车基本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关键是,相撞的摩托车也是机动车 。从属性上来说,和机动车是一样的,机动车逆行基本可以确定全责,所以我们不用考虑照顾弱势群体的垃圾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过错为基础,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责任 。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以自己的无过错作为免责、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但并非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也只能根据过错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也不允许在过错相抵判决后要求被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为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受害人也有过错的重要证据材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损失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赔偿项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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