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事故多个伤残如何计算


1广西交通事故多个伤残如何计算
多重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新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了多重伤残人员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即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Ih)与附加伤残赔偿指数之和(∑Ia,I)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只有伤残赔偿指标不超过100%,附加伤残赔偿指标之和不超过10% 。为便于操作,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赔偿指数(Ia)及其和(∑Ia,I):残疾人有两种残疾,另一种是二级残疾 。6级以下的Ia值为8%,5级以上的Ia值为10% 。(2)如果残疾人有三种以上的残疾,额外残疾补偿指数之和(∑Ia,I)为10% 。(3)如果其中一名残疾人为一级,将不再计算Ia值 。(4)附加伤残赔偿指数之和(∑Ia,I)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通俗的理解是:实际伤残赔偿金额=伤残赔偿总额×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伤残赔偿指标有明确规定,但对伤残赔偿没有附加指标,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级伤残赔偿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计算的赔偿金额差异很大 。一人五残,等级为: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三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项附加伤残赔偿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部分按10%计算 。因此,各级伤残赔偿指数和附加伤残赔偿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 。如果一个人患有三种残疾,分别评定为6级、7级、9级,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30%责任和70%,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残疾赔偿金总额×赔偿系数70%×(6级最高残疾赔偿指数为50%,7级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为9级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注:另外两个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无处不在 。多层次残疾综合计算方法的背景和意义此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5-1992(以下简称“GA35-1992”) 。即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2(以下简称标准?quotGB-2002”).GB-2002标准自实施以来已取代GA35-1992 。迄今为止,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从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 。GB-2002是残疾评定的新标准 。本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GA35-1992实施经验,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起草的 。该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残疾等级的十级分类,全面规范了人体残疾程度,同时建立了多级残疾综合计算的数学方法,为解决多重残疾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在GB-2002实施前,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GA35-1992对多重残疾进行了综合评估,无法全面反映受害人的综合残疾程度 。GB-2002实施后,不再直接对损伤造成的残疾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根据损伤部位单独评定残疾等级 。然后根据多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在确定伤残赔偿指标后,再计算出残疾人的实际伤残赔偿金额 。这种评估的好处是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也更加科学合理 。可见,广西省对交通事故中多重残疾如何计算赔偿做出了相应的公式 。当多重残疾发生时,我国规定的不是按照所有残疾的总和计算赔偿,而是按照一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百分比进行赔偿,这就需要我们多加注意 。2广西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西交通事故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向本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各省、市、自治区具体标准不同,以此为准)为:7个档次,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 。3.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1年减发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身伤害达到7级伤残的,按上一年度X20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X0.3=应得赔偿额计算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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