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区划中的“区”,共九种,比“市”还复杂

说起我国行政区划名称,相信很多人都会自然而然想到“市”,不为别的,只因为“市”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应用比较广泛,而且比较复杂,既有与省同一个级别的直辖市,也有地级市,还有与县同级的县级市 。其实在我国,还有一个行政区名称和“市”比较类似,它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区” 。
“区”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我国现行体制中有八类存在,下面让我们一一来认识一下 。
一、与省平级的“自治区”自治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为省级行政区 。
自治区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自治区的地方政府在执行内部事务方面,会比其他省级行政区有更多的自主空间 。在我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自治区 。
二、最特别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区域 。
【我国行政区划中的“区”,共九种,比“市”还复杂】具体而言,特别行政区的“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制度特殊:特别行政区采取“一国两制”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2、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
3、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4、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的货币
5、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曾经大量存在,现在逐渐消失的“地区”地区的行政地位与地级市、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 。地区的管理机构为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
1949年,我国地区的数目为170个,远远多于地级市的数量,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后,地区逐渐被撤并,截止目前,我国仅剩7个地区建制,分别是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地区,西藏自治区的阿里地区,新疆自治区的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
四、全国仅存的“特区”特区属县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相同,,现仅有一个,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六枝特区 。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对偏远地区的开发,曾设立过一批“政企合一”的称作“特区”的区划建制 。主要类型包括原始森林型,如伊春特区;亘古荒原型,如安达特区;荒山野岭型,如攀枝花特区;矿山开发型,如平顶山特区、六枝特区、盘县特区等 。
建国以来,先后成立过18个“特区”,后来陆续调整、撤并,其中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10月22日撤销的万山特区,截止目前,特区只剩下六盘水的六枝特区 。
五、全国唯一的“林区”林区属县级行政区,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相同 。我国唯一一个林区是由湖北省直辖的神农架林区 。
神农架林区设立于1970年,直属湖北省管辖,是中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行政区划 。总面积3253平方公里 。
六、应用广泛的“市辖区”市辖区,是地级市或直辖市下辖县级行政区划 。,与其他县级行政区相比,显著的特点就是市辖区是城市主体——即市区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居民以城镇人口为主,城市化一般处于较高水平,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相对发达,并且第三产业占比一般比较高;社会、文化、金融、贸易等相对比较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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