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 。而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 。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的范围或者损害的计算标准 。
婚姻法第46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论述于下:
1、在重婚情形下 。
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 。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 。
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重婚造成的结果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
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 。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 。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
5、在遗弃情形下 。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
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 。因为这些费用是本不应发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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