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案例介绍: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某镇某宾馆饮酒后,于当日晚8时驾驶长安轿车,搭载黄某某、范某某 。在去学校的路上,他被警察抓住了 。警察当场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 。经检测,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mg∕ml,属于醉酒驾驶 。简短评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在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危害结果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和情节犯,只要存在酒驾或者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就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第四,量刑不同 。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相对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危害后果,而且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后果严重,导致量刑存在差异 。本案中,王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是故意的,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态发生 。客观上实施了酒驾行为,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以上就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无论哪种犯罪都是因为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在此提醒大家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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